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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产能预售(完税产品)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产能预售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购销平台的作用,有效促进大宗商品的规范、有序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能预售是指通过交易中心对接供需两端实体企业,使得产能发售方能够提前7天到90对未来产能和产品进行在线预售的交易机制。交易中心通过完善的交易、结算、风控、交收体系建立一站式购销平台,满足产能买方个性化订货需求,以及产能发售方提前锁定产能的生产和销售需求。

产能预售主要分为产能发售、订单转让、合同订立及现货交收四个阶段。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产能预售交易。

第四条 本规则是产能预售交易、结算、风控、交收及纠纷处理的基本准则。此外,产能预售参与各方还需遵守由交易中心制定、修订并经交易中心官网等媒介渠道公布、施行的相关通知、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交易中心会员及结算服务机构、交收仓库、厂库等其他市场参与者均需严格遵守上述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二章 产能发售

第五条 会员参与产能预售前须向交易中心提交资格审核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参与相关产品的产能预售交易。会员在产能发售阶段分为产能发售方与产能认购方,在订单转让阶段分为买方会员与卖方会员,在合同订立及现货交收阶段分为产能发售方与买方会员。

第六条 交易中心会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 产能发售方须为交易中心会员,交易中心按产品实行产能发售方资格管理。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产能发售方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指定产品上具备较大规模生产能力;

2.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3.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产能预售交易,交易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

4.具有健全的产能预售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5.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应当具有交易中心认可的交易经历;

7.应当提交履约承诺书

8.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贸易企业申请产能发售方资格,除第八条28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应产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或等值外币;

2.具有控股仓库或长期合作的浙油中心认可的第三方仓库;

3.提供足额银行保函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条 申请成为产能发售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产能发售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中心通知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与交易中心签订《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产能预售产能发售方入市交易协议》,协议生效后,取得相应产品产能发售方资格。

第十二条 产能发售方可在一个自然月内发售多批/次订单,产能发售方至少于发售日前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产能发售申请。产能发售方通过交易系统填写预售计划时,选择参与方式决定可参与该批/次产品发售的产能认购方范围,其中不定向预售为所有产能认购方均可参与该批/次产品的产能发售,定向预售为仅产能发售方指定的产能认购方可参与该批/次产品的产能发售。产能发售方提交的产能发售申请中应包括该批/产品日发货量,并经交易中心批准在发售公告中予以公布。若产能发售方因正常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发货量,则应当及时报批交易中心。产能发售方提交产能发售申请时选择开票方式,产能发售方开票为产能发售方直接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交易中心开票为交易中心向产能发售方收取并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交易中心于发售日前交易日审核其产能发售信息并确认其已足额预缴发售定金审核通过后对外发布产能发售公告。

产能发售方发售定金计算公式如下:

发售定金=预售数量×单位数量发售定金收取金额

第十三条 产能认购方参与产能发售,其交易资金账户需有足额发售定金,发售定金金额以发售公告为准。

产能认购方发售定金计算公式如下:

发售定金=预购数量×单位数量发售定金收取金额

第十四条 产能发售方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询价拍模式或竞量拍模式进行产能发售。发售成功并有效订立的订单于次一交易日进入订单转让阶段,未发售成功的余量产能可按产能发售流程再次发售。产能发售具体流程如下:

1.询价拍模式

1确定发售场次。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向产能认购方发出发售场次信息。

2有效出价认购。询价拍模式设置底价,产能认购方在规定时间内可多次出价,出价低于底价的为无效出价,每次出价后交易中心冻结其账户对应金额的发售定金

3达成发售价格。询价结束,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从最高出价对应的数量开始累计,累计数量达到发售总量则停止取价,最低取价即为该批/次产品的发售价,转让定金以此价格为依据按规定比例收取;如果所有有效出价对应的数量累计低于发售总量,则最低有效出价即为该批/次产品的发售价,转让定金以此价格为依据按规定比例收取。

4订立认购订单。确定发售价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再按照价格优先、价格相同数量优先、价格与数量相同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产能认购方并签订订单。产能认购方未匹配成功的,释放产能认购方与产能发售方相应的发售定金

5补足转让定金。订单签订后,产能发售方与产能认购方需根据发售价与发售公告公布的转让定金收取比例,在发售日15:00前补足转让定金,发售定金冲抵转让定金产能发售方补足转让定金后,转让定金冻结于其资金账户。产能认购方补足转让定金后,交易中心将产能认购方全部转让定金划转至产能发售方资金账户。

转让定金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定金=订单量×发售价×转让定金收取比例

2.竞量拍模式

1)确定发售场次。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向产能认购方发出发售场次信息。

2)有效报量认购。产能发售方在规定时间内可发起单轮或多轮竞拍。竞量拍模式设置预发售价预发售量及最小订货量,产能认购方规定时间内申报认购数量,申报数量低于最小订货量的为无效申报。提交申报后需修改认购数量的,可在该轮竞拍结束前撤销申报并重新申报认购数量提交申报,交易中心冻结其账户对应金额的发售定金;撤销申报,交易中心解冻其账户对应金额的发售定金。

3)达成发售价格。发售价为产能发售方确认本轮竞拍有效时对应的预发售价。每轮竞拍时间结束前,产能发售方可根据产能认购方申报情况提前终止该轮竞拍,并发起下轮竞拍或选择流拍。每轮竞拍时间结束后,产能发售方确认该轮竞拍是否有效若确认有效,则发售结束,发售价为本轮竞拍的预发售价,转让定金以此价格为依据按规定比例收取;若确认无效,产能发售方有权调整预发售价与预发售量后发起下轮竞拍或选择流拍。选择发起下轮竞拍的,交易中心按照产能发售方最新预发售量冻结其账户对应金额的发售定金;选择流拍的,发售结束,双方未成交。产能发售方确认每轮竞拍是否有效的时间应不晚于发售截止时间后半小时,超出时限的,该批/次产品流拍,双方未成交

4)订立认购订单。确定发售价后,产能发售方可向下调整产能认购方相应报量。产能发售方选择产能认购方相应报量成交并签订订单。产能认购方未认购成功的,释放产能认购方与产能发售方相应的发售定金。

5)补足转让定金。订单签订后,产能发售方与产能认购方需根据发售价与发售公告公布的转让定金收取比例,在发售日16:00前补足转让定金,发售定金冲抵转让定金。产能发售方补足转让定金后,转让定金冻结于其资金账户。产能认购方补足转让定金后,交易中心将产能认购方补足的转让定金划转至产能发售方资金账户。

转让定金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定金=订单量×发售价×转让定金收取比例

第十五条 产能发售方可根据生产经营和产能调控需求,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增发同一批/次订单。产能增发需经交易中心审批同意后进行,且增发间隔时长不得小于五个交易日,增发的价格随行就市。增发成功后,交易系统生成相应订单。同一批/次订单增发和回购的间隔时长不得小于五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产能发售方年度发售量(含产能增发量)不得超过其年产能或年贸易量的60%,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发售量限制。

第十七条 产能发售方可根据生产经营和产能调控需求,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回购同一批/次订单。产能回购需经交易中心审批同意后进行,回购数量不得超过该批/订单实际发售量的50%。产能发售方以现金形式参与产能回购,回购价格随行就市。回购成功后,交易系统注销相应订单。

第十八条 产能发售方不可频繁进行产能增发与回购,在订单转让阶段前五个交易日后五个交易日禁止增发和回购。若频繁增发和回购对市场造成影响,情节较轻的交易中心给予提醒、警告、通报;情节较重的采取中止预售、强制退出、取消会员资格并注销交易账户等惩罚性措施。

 

第三章 订单转让

第十九条 某批/次订单转让期限为该批/次订单发售日次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条 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特殊产品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售日次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交易中心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买入或卖出订单。成交方式为挂牌点选成交。交易时间按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执行,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卖方挂牌流程:

1.卖方会员选择某一批/次订单,核对该批/次订单信息,填写卖出价格及数量后挂牌,卖出挂牌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批/次订单数量。

2.买方会员根据卖方会员挂牌信息填写买入价格及数量,进行全部或部分买入摘牌。

第二十三条 买方挂牌流程:

1.买方会员选择某一批/次订单,核对该批/次订单信息,填写该批/次买入价格及数量后挂牌。

2.卖方会员根据买方会员挂牌信息填写摘牌价格及数量,进行全部或部分卖出摘牌,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批/次订单数量。

第二十四条 产能预售订单转让结算方式为逐笔结算,结算逻辑为转让定金+差价。买方会员需向卖方会员支付转让定金与差价(若差价为负,则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支付差价金额)。交易中心计算每个会员的差价。

转让定金及差价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定金=订单量×发售价×转让定金收取比例

差价=订单量×(卖出价-发售价

每个会员的订单损益为投资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订单损益=订单量×(卖出价-买入价)

第二十五条 会员在参与产能预售交易过程中,需向交易中心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含提前交收手续费。市场培育期间暂免上述费用,费用收取标准和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用于管理会员的交易资金。交易中心通过会员交易资金账户对交易进行登记和结算。交易中心对交易进行逐笔结算,并按日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资金、定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提前交收手续费、订单损益等明细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会员在结算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并在交易中心开立交易资金账户。结算银行将会员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与其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资金账户进行绑定。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采用双向定金制度,即交易双方均需交付定金

第二十九条 方会员参与订单转让的,应按规定比例缴纳足额转让定金、差价及手续费。卖方会员参与订单转让的,其订单转让后解冻的定金与账户可用资金总和须覆盖该笔交易手续费及差价。

第三十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查看资金明细,即会员当日的产能预售交易记录与结算结果。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及时阅读资金明细并核实其交易及资金变动情况,如对当日资金明细有异议,应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对交易中心的结算结果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会员在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开展入金和出金划拨。会员当日交易资金、订单损益、转让定金收取、货款等实行次一交易日出金制度。

 

第四章 合同订立

第三十三条 订立流程:

1.达成购销合同。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为产能发售方和持有订单的买方会员生成《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产能预售电子购销合同》(价格为订货价,数量为订单量),双方须在最后交易日17:00前完成电子确认

2.货款支付与货权转移。购销合同生成并生效后,买方会员转让定金自动转化成货款,买方会员在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支付剩余货款,买方会员付款后,交易中心通知产能发售方将商品货权(线下)转移至买方会员名下。

剩余货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剩余货款=订货价×订单量-转让定金

 

第五章 现货交收

第三十四条 提货申请流程:

1.买方会员须在最后交易日后至开始交收日前一交易日内向产能发售方提交提货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品种、数量、拟提货日、提货方式、提货计划(每日提货量)、提货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2.产能发售方最迟在买方会员提交提货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内、参照买方会员提交的提货日、提货计划及企业的生产计划等,确认买方会员的提货申请。

若买方会员提交的拟提货日有多个买方会员同时申请提货,且日提货总量超出产能发售方的日发货量时,产能发售方可参照各个买方会员申请提货日的先后、提货计划及生产计划等统筹安排发货,并在买方会员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买方会员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提货时间范围和发货计划(每日发货量)。买方会员若无异议,可选择并确定其中一天为提货日,并确定发货计划。如有异议,可重新和产能发售方协商直至双方确定一致的提货日和发货计划。产能发售方应在开始交收日起逐日安排发货。买方会员与产能发售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多个买方会员同时申请提货而造成买方会员提货时间的延迟,产能发售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但产能发售方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阐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交收流程:

1.买方会员提货。自开始交收日起,买方会员可联系产能发售方按发售计划进行提货,最后交收日截止前完成提货。

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可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计划,视同买方会员完成提货、验货,不再按本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买方会员验货。买方会员截至最后交收日后第二个交易日完成验货。待买方会员验货完毕后,可选择线上或线下处理发票。

3.发票流转。若买方会员选择线下处理发票,即买方会员授权交易中心将剩余货款划转至产能发售方资金账户,同时交易系统自动释放产能发售方转让定金,双方线下自行处理发票事宜。

若买方会员选择线上处理发票,即买方会员授权交易中心按产品对应税率扣除部分货款作为发票保证金将剩余货款划转至产能发售方交易资金账户,同时交易系统自动释放产能发售方转让定金。产能发售方最迟在最后交收日后第七个交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并邮寄至买方会员指定地点。买方会员最迟在最后交收日后第十个交易日确认收票,交易中心将发票保证金划转至产能发售方交易资金账户。

交易中心开票的,产能发售方最迟在最后交收日后第七个交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并邮寄至交易中心指定地点。交易中心收到产能发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且确认无误的,将发票保证金划转至产能发售方交易资金账户。

第三十六条 若买方会员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存在问题,须在最后交收日后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异议反馈,超出时限的,视为买方会员已完成发票查收确认;若买方会员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的,须及时联系交易中心进行处理若产能发售方未在规定时间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或提供材料存在问题的,按相关违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通过产能发售公告公布交收地点、提货方式(自提或配送)、相关厂库或交收仓库的仓储、运输收费标准等。

第三十八条 货物出库质检工作应由交易中心指定的质检机构负责,指定质检机构名单详见交易中心官网。出库时质检机构由买方会员在指定质检机构中选择,出库检验费用由买方会员承担,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买方会员应当在提货当日委托指定质检机构对所提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最迟截至最后交收日后第二个交易日完成验货超出时限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买方会员已完成验货确认。未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交收货物的数量与质量,交易中心不再受理对所交货物有异议的申请。若交收货物的数量与质量未达到购销合同要求的,按相关违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数量检验汽运以产能发售方厂库或交收仓库地磅计量为准,火车或船运以产能发售方厂库或交收仓库储罐计量为准。质量检验以产能发售方厂库或交收仓库罐内取样为准。特殊产品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四十条 货物出库时允许溢短数量不超过±3%,交易中心另行规定的除外。在指定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买方会员与产能发售方(线下)进行溢短结算,产能发售方开具发票时,重量须按溢短数量相应扣减或增加。出库溢短货款计算公式如下:

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溢短数量×订货价

第四十一条 双方达成提前交收的由买方发售方提交确认后提交至交易中心,获得交易中心批准后注销相应订单,产能发售方将已收取的转让定金退还至买方会员后,交易中心释放产能发售方转让定金。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并按协议价完成提前交收。

第四十二条 提前交收流程:

1.自发售日后次一交易日起、最后交易日前三个交易日止,均可进行提前交收。

2.持有同一批/次订单的买方会员与产能发售方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中心提交提前交收申请。

3.交易中心收到提前交收申请后,于次一交易日进行审批。申请批准后,相应订单注销,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并按协议价完成提前交收。双方达成的协议价应当在申请日报价区间的范围内。

4.交易中心适时公布提前交收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违规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涉嫌违规的或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的,交易中心可以对相关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常规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的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将制作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向相关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送达。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履行调查职责中,可以查阅、复制与交易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账户资金存管、交易结算、财务运营等资料信息,并可以要求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参与约谈、陈述解释、提供情况说明等。

第四十五条 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可以在调查中采取限制出入金、暂停交易权限、冻结交易账户、调整预售或认购数量、提高转让定金比例等风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和/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警告、通报;情节较重的采取中止预售或认购、强制退出、取消会员资格并注销交易账户等惩罚性措施。会员在产能预售过程中发生违规的,交易中心可以将违规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定金作为违约金划转至守约方会员交易资金账户;产能发售方在产能预售过程中发生违约的,除违约金外,还需将其收到的买方会员转让定金退还至买方会员交易资金账户;买卖双方违规的,交易中心收缴双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定金,同时购销合同终止。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产能发售方在询价拍、竞量拍等交易过程中申报虚假或误导性产能发售信息的;

2.产能发售中阻挠会员发起申报、与其他会员串通,影响、操纵价格或发售量的;

3.利用分账户、自买自卖、相互交易、垄断、囤积订单等手段,影响、操纵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

4.购销合同订立后,买方会员未按规定时间支付相应货款,或产能发售方未按规定时间转移货权或未按购销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交货义务,经交易中心提醒后拒绝履约的;

5.截至最后交易日,产能发售方或买方会员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购销合同电子确认的;

6.截至最后交收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产能发售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购销合同要求,且买方拒绝接收的

7.产能发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并进行流转的;

8.产能预售过程中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扰乱交易秩序的;

9.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四十七条 违规处理执行程序:

1.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可以在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后两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交易中心未收到异议的,自交易中心发出处理决定书起四个交易日后执行相关处理决定。

交易中心在收到相关会员提交的违规处理书面异议后,在三个交易日内组织相关会员进行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原有违规处理决定执行。

2.完成所有违规处理工作后,交易中心将释放相关会员按相关规定被冻结的转让定金及货款余额,同时取消出入金限制及其他违约限制

3.交易中心在交收过程中收取的交收手续费,不因交收违规而退还。

4.如违规方在经过上述违规处理后,仍对交易中心的违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交易中心指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根据产能预售不同产品制定不同的转让定金收取比例,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产品转让定金收取比例,实际收取比例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会员应按要求在其交易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转让定金

第四十九条 会员在发售日未按时补足转让定金的,其全部发售定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会员。

第五十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转让定金收取比例。交易中心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当日,对该产品的所有历史订单按新的转让定金收取比例进行结算。转让定金不足的,应当在新标准执行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转让定金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监控各产品现货基准价格波动,并选取各产品期货或现货价格作为基准价,同时以此价格计算定金安全系数。基准价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定金安全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定金安全系数=转让定金实际收取比例-(发售日基准价-当日基准价)/发售日基准价

第五十二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中心实行订单强制退出制度。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对其订单实行强制退出:

1.会员定金安全系数低于规定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制退出处罚的;

3.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制退出的;

4.其他应当予以强制退出的。

第五十三条 订单转让或现货交收阶段若出现较大市场风险,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买方会员追加相应转让定金。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的定金安全系数对会员采取追加转让定金、订单强制退出等措施。

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0%<定金安全系数≤15%,交易中心决定是否提高转让定金收取标准,若决定提高,则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具体提高比例或金额见公告,买方会员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追加足额转让定金

5%<定金安全系数≤10%,交易中心提高转让定金比例直至定金安全系数≥15%,具体提高比例或金额见公告。买方会员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追加足额转让定金或转让订单,否则交易中心禁止会员进行订单订立;

0%<定金安全系数≤5%或买方会员未能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追加足额转让定金的,交易中心有权将其订单强制退出转让,其已缴纳的转让定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产能发售方。

第五十四条 订单转让或交收阶段若出现较大市场风险,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产能发售方追加相应转让定金。若产能发售方未能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追加足额转让定金,则交易中心有权将其订单强制退出,其已缴纳的转让定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买方会员。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发布各产品报价上限和下限。报价上限根据发售方报价幅度确定,报价下限根据认购方报价幅度确定,发售方报价幅度按照发售方转让定金收取比例下浮5%设置,认购方报价幅度按照认购方转让定金收取比例下浮5%设置。报价上限和下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报价上限=订货价+发售方报价幅度×订货价

报价下限=订货价-认购方报价幅度×订货价

第五十六条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报价限制,如有调整,以交易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十七条 转让定金不足且未在规定时间补足的,会员须在当日闭市前自行完成订单转让,否则交易中心将根据风险控制有关规定对该笔订单执行强制退出。

1.符合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情形的,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会员须补足转让定金金额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对须补足转让定金金额较大的会员执行强制退出;会员多个订单需执行强制退出的,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订单定金安全系数由大到小的顺序,先选择定金安全系数较小的订单执行强制退出。

2.符合第五十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情形的,强制退出订单由交易中心根据涉及的会员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十八条 交易中心以强制退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制退出要求。

第五十九条 强制退出执行及确认流程:

1.有关会员首先应当在规定交易时限内自行转让订单,直至达到交易中心要求。交易结果由交易中心审核;

2.超过交易中心规定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中心执行强制退出;

3.强制退出执行完毕后,由交易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4.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获取强制退出执行记录;

5.交易中心将订单强制退出转让,其已缴纳的转让定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产能发售方。

第六十条 因强制退出发生的亏损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一条 交易中心认为必须控制风险或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有权决定暂停交易。交易中心对非交易时间发生的交易或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障碍等非正常运行因素导致的交易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会员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

 

第九章

第六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布、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五条 交易中心公告为本规则及其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规则及其细则具有同等效力,如遇公告与本规则及其细则冲突的部分,交易中心最新发布的公告优先适用。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1

 

产能预售(完税产品)名词解释

 

1.产能发售是指由交易中心提供询价拍竞量拍等交易模式,确定发售价和发售量的过程。

2.订单是指产能发售方向产能认购方发出的订货凭据。

3.订单转让是指会员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买入和卖出相应订单的过程。

4.合同订立是指产能发售方与持有订单的买方会员签订合同并完成相应结算的过程。

5.现货交收是指按照购销合同约定,产能发售方交付货物及规定的相关票据或证明给买方会员,买方会员提取货物的过程。

6.询价拍是指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向产能认购方发出发售场次信息,询价拍模式设置底价,产能认购方在规定时间内可多次出价,出价低于底价的为无效出价,每次出价后交易中心冻结其账户对应金额的发售定金。询价结束,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从最高出价对应的数量开始累计,累计数量达到发售总量则停止取价,最低取价即为该批/次产品的发售价,转让定金以此价格为依据按规定比例收取;如果所有有效出价对应的数量累计低于发售总量,则最低有效出价即为该批/次产品的发售价,转让定金以此价格为依据按规定比例收取。确定发售价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再按照价格优先、价格相同数量优先、价格与数量相同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产能认购方并签订订单。

7.竞量拍是指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向产能认购方发出发售场次信息,产能发售方在规定时间内可发起单轮或多轮竞拍。竞量拍模式设置预发售价预发售量及最小订货量,产能认购方规定时间内申报认购数量,交易中心冻结其账户对应金额的发售定金。每轮竞拍时间结束前,产能发售方可根据产能认购方申报情况提前终止该轮竞拍,并发起下轮竞拍或选择流拍。每轮竞拍时间结束后,产能发售方确认该轮竞拍是否有效若确认有效,则发售结束,发售价为本轮竞拍的预发售价,转让定金以此价格为依据按规定比例收取;若确认无效,产能发售方有权调整预发售价与预发售量后发起下轮竞拍或选择流拍。产能发售方确认每轮竞拍是否有效的时间应不晚于发售截止时间后半小时,超出时限的,该批/次产品流拍,双方未成交确定发售价后,产能发售方可向下调整产能认购方相应报量。产能发售方选择产能认购方相应报量成交并签订订单。

8.产能发售方是指在指定产品上具备大规模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或具有重要行业影响力的贸易企业。

9.产能认购方是指在产能发售阶段,进行询价拍交易出价或竞量拍交易报量,拟购买发售订单的会员。

10.发售日是指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采用询价拍竞量拍模式进行产能发售,签订订单的日期。

11.交易日是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含中国法定节假日,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中国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和下午13:30-15:00(不含中国法定节假日),特殊产品交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13.最后交易日是指会员可以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买入、卖出某一批/次订单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14.定金是指会员参与产能预售交易的履约担保,包括现金、银行保函及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

15.发售定金是指产能发售方与产能认购方为参与产能发售时的询价拍竞量拍交易,通过冻结或划转其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作为定金的部分资金。

16.开始交收日是指买方会员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可进行提货的开始日期。

17.最后交收日是指买方会员根据购销合同约定,须完成提货的最后日期。

18.起拍价是指在询价拍交易中,产能认购方可报出的最低价格。

19.底价是指在询价拍交易中,产能发售方设置的某一批/次订单的最低有效价格。

20.最小订货量是指交易中心规定单位订单包含货权的数量。

21.发售价是指在产能发售阶段,经询价拍交易获得的最低取价或最低有效出价或在竞量拍交易模式中,产能发售方确认本轮竞拍有效时对应的预发售价

22.发售量是指在产能发售阶段,经询价拍竞量拍交易确定的某一批/次订单的成交总量。

23.预发售价是指竞量拍交易中,产能发售方设置的某一批/次订单的计划发售价格。产能发售方确认本轮竞拍无效并发起下轮竞拍时可调整预发售价。

24.预发售量是指竞量拍交易中,产能发售方设置的某一批/次订单的计划发售总量。产能发售方确认本轮竞拍无效并发起下轮竞拍时可调整预发售量。

25.买方会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采用挂牌、摘牌方式买入订单的会员。

26.卖方会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采用挂牌、摘牌方式卖出订单的会员。

27.产能增发是指产能发售方根据生产经营和产能调控需求,通过交易系统增发同一批/次产品,增发价格随行就市,成交后生成相应订单的过程。

28.产能回购是指产能发售方根据生产经营和产能调控需求,通过交易系统回购同一批/次产品,回购价格随行就市,成交后注销相应订单的过程。

29.订货价是指合同订立阶段,产能发售方与持有订单的买方会员签订购销合同的价格,订货价等于发售价。

30.差价是指因市场行情波动,会员基于对价格变化的预期而愿意增加或减少的订单总额,其基准价格为订货价。

31.订单损益是指在订单交易阶段,会员买入订单后又卖出的投资收益。

32.出金是指会员从交易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由结算银行提供的出金渠道将该笔资金划入到该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

33.入金是指会员的交易资金从其专用资金账户通过结算银行提供的入金渠道划入到交易资金账户。

34.日发货量是指产能发售方在24时之内安排发货的最低数量

35.溢短数量是指货物出库时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与提单重量的差值。

36.提前交收是指持有同一批/次订单的买方会员与产能发售方之间达成协议后提前进行现货交收的过程。

37.协议价是指提前交收时,产能发售方与买方会员之间协商确定的产品交收价格。

38.违规是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者在产能预售交易过程中涉嫌违反交易规则、购销合同等规定,经交易中心调查、认定及处理的行为。

39.定金安全系数是指交易中心参考市场价格制定的,衡量客户转让定金覆盖价格波动风险度的参数。

40.基准价是指交易中心选取的,用于监控现货基准价格波动的各产品期货或现货价格。

41.发售日基准价是指发售日当日,交易中心选取的各产品基准价。

42.报价区间是指交易中心发布各产品报价上限和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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